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的确定时,不得擅自提高或减低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作出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拆迁矛盾。对群众有拆迁改造愿望、大多数住户同意拆迁的区域,可积极探索模拟拆迁等方式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解决拆迁纠纷。对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由区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统一全市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凡房屋拆迁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
市中心一环以内 6500元/平方米
一环至二环之间 550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 4500元/平方米
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
东边片区 3500元/平方米
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
西边片区 4000元/平方米
本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后评估参考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