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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
  1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2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每户600元,采取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200元。
  3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商铺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三)搬迁奖励费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为鼓励搬迁,对分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户奖每户不超过3万元。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四)特困补助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五)面积奖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面积奖。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面积奖。
  (六)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条 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在拆迁现场公布,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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