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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对国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划拨土地
  1.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昆政发〔2006〕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出让土地
  1.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2.原通过协议出让的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过的原出让价扣除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
  (三)属于“8·31”完善用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
  2.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据实补偿。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
  (一)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登记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
  (三)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费用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
  (四)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实际价值评估补偿。
  (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公司、业主(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被拆迁人进行四方签字认可。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土地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八条 市统计局和市房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主城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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