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台商生活优惠政策。台商在昆明投资或购置房产、就业、学习或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签注。在“创业园”的投资商及投资商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的子女,可就近安排到本市所属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五、其他相关政策
(十九)扩大石林县管理审批权。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将涉及“创业园”最终审批权在市级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石林县政府行使。石林县对“创业园”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严格限时办结。对需要市级审批或转报上级审批的事项,要积极协调,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下放权限的事项和办法,切实落实到位。
(二十)金融贷款服务。以“银政”、“银农”、“银企”合作为载体,按照“政府搭台、项目支撑、市场运作、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争取政策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对创业园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台资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加大贷款投入力度,逐年提高企业贷款比例,扩大融资渠道,积极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和参股信用担保公司。台资企业自有资产(海关监管的须报海关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抵押物,经金融机构评估后给予办理贷款。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其地面农作物或水产养殖物经金融机构评估后,可以由商业银行或信用联社给予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十一)安置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以农民科技素质工程为载体,构建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体系。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创业园”政府投资实施的交通、水利、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社会事业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要尽可能安排本地农民工就业;由企业投资实施的经营性项目,鼓励使用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由政府出资进行技能定向培养,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可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以一定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贷款。
(二十二)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领导,分管对台工作的负责同志是本地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台办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受理解决台商投诉的有关事宜,为台商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为加强对“创业园”开发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好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创业园”高效发展,成立“创业园”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石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市级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支持“创业园”开发建设的工作合力。石林县政府要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发展意识,全面担负起创业园开发建设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对接联系,着力推动“创业园”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