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财政扶持。2009年市财政一次性安排500万元、石林县财政安排500万元,共1000万元,作为启动“创业园”开发建设的前期经费。今后市财政根据项目进展及招商引资情况再安排贴息资金,支持“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与此同时,整合建设项目(资金),将“创业园”的基础设施、产业、农业科技、生态环境、公益性社会事业、新农村建设等工程纳入全市的年度计划,给予倾斜支持。从2009年起,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实施、渠道不变、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形成合力”的原则,重点整合市、县级相关部门年度安排的农业产业发展、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高新技术研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乡村道路建设、水源水库配套、饮水安全、电力、新农村整村推进、乡村旅游、防护林建设、排污系统、农村标准化学校建设、农民技能培训等项目资金向“创业园”倾斜。
(十二)拓宽投资渠道。牢固树立“抓机遇、上项目、增投资、促发展”的意识,紧紧抓住中央扩大投资、拉动内需和支持农村民生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着力抓好项目筛选,研究落实资源整合与配置政策;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建立重点项目联合审批核准制度,共同推进重点项目的报批、用地、环评和资金落实等各项前期工作,争取尽可能多的项目进入中央和省计划盘子。
(十三)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达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入园企业,经企业申报被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十四)收费政策。对市、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上级规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入园从事农业合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由此产生的注册登记费,由登记机关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为企业“买单”。对入园从事农业合作的台湾农民,可以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3年内工商部门实行登记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支持技术创新政策。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建立产业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台资企业,视同内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和奖励政策。对国内知名品牌台资企业来我市投资办厂的,可享受同等政策优惠。
(十六)鼓励台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技术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超过35%。对要求成果鉴定的项目,县级科技部门负责及时报请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成果鉴定,并提供全程服务。
(十七)支持出口政策。对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农业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除不得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外,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台资企业为履行农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海关给予保税进口。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台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外)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等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