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创业园”管委会(股份有限公司)职能。赋予“创业园”管委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批准的“创业园”发展规划,从事“创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和运用;承接规模性流转土地,开展招商引资、综合服务;协调解决园区内项目在建设和经营中的问题;制订和发布园区的具体管理规定;按职能要求,对进入园区的企业进行管理;市级、石林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创业园”内原由县级各主管部门分管或由区域内乡镇政府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管理的基础设施、土地房产、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绿化、商业网点、工商行政管理等常规工作,仍由各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八)进入“创业园”的企业。进入“创业园”的企业以台商投资企业、台湾同胞(含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台湾与境内合(作)资企业为主,经批准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的港、澳、侨、外资及内资企业,也可进入创业园,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政策。入园企业与“创业园”管委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后,入园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年检等相关手续,由创业园管委会承接,统一实行无偿代办,跟踪服务。
三、土地使用政策
(九)土地使用方式。“创业园”土地使用,按照批准的“创业园”规划和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文件规定,主要采取“不征不转”(股份合作或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整理综合开发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建设永久性设施,确需征用土地的,按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允许中外客商带项目到园区投资进行划块开发。
(十)“创业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使用)权管理。“创业园”管委会与辖区内乡镇政府共同设立“创业园”承包土地经营(使用)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园”区域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使用)权与项目对接落实工作。“创业园”管委会与辖区乡镇政府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经石林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优惠政策
入园企业在享受中台办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台发〔2007〕1号)确定的优惠政策和国家、省、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