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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3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已经2009年3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0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性投资(含BT、BOT、TOT等方式)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各类工程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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