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站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向省站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存在的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站在组织质量监督巡查巡测时所形成的质量监督检查意见或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由省站发送给市站,市站负责督促有关参建单位整改。
第六章 质量等级核备与核定
第二十二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十三条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验收前,施工??撰写质量自评报告和质量复核报告,由项目法人认定后,编制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验收范围的工程进行质量自查,在验收的10个工作日之前,项目法人将质量自查报告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以文件形式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核定申请。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在工程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市站应将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抄送省站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