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依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程》中项目划分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同时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水工建筑物等水利工程按水利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和质量检验与评定;管理房屋、防汛道路、绿化等工程可列为检查项目。
第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和质量检验与评定适用的标准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八条 项目法人按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意见,调整工程项目划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际情况,制订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质量监督活动。
第十条 对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签署及管理情况;质量检查组织和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组织施工图审查情况;设计变更及其手续履行情况;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情况;质量验收情况等。
第十一条 对勘测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单位的资质和经营范围,设计人员的资格,勘察设计文件的签章情况;技术交底及现场服务情况;参加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签证等情况;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现场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的配备及到工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履行情况;“三检制”的执行情况;主要原材料送检情况;工程分包及其管理情况;按施工图施工情况;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自评和报验情况;各类质量问题整改处理及备案情况等。
第十三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及履行情况;旁站监理,跟踪、平行检测情况;监理日志的记录、监理通知落实情况;质量复核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