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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水管〔2009〕74号)


南京、徐州、常州、连云港、淮安、扬州、镇江、宿迁市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加固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2/T1267-2008)、《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规定,结合工程特点,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2/T1267-2008)、《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质量检测、质量评定、验收等规程的规定,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站”)承担。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市站及检测单位,对全省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展质量巡查巡测。

  第三条 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监督申请与工程项目划分

  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 项目法人在报送质量监督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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