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以一定的旅游资源为依托,利用庭院、湖泊、池塘、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的,可以以农民居住地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十八)允许农家乐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组织形式。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核定为“××县××农家乐(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
六、扶持农村经纪人发展
(十九)引导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对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农村经纪人免收登记注册费。对在本自治区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村经纪人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可直接申请企业注册登记。
(二十)对申请注册公司的农村经纪企业,其注册资本由现行的3万元降低为1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二十一)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实行备案管理,免于注册登记;对需异地经营的农村经纪人,所在地工商部门及时提供异地经营证明。
七、积极支持订单农业发展
(二十二)支持农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订单农户可利用农机具、温棚设施、农作物、农产品等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
(二十三)开展“千企万户”免费培训计划,全面推广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基层合同帮扶工作指导服务站,加大指导力度,拓展农业订单覆盖面,推进订单农业发展。
(二十四)深入开展涉农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表彰诚信农户,积极培育建立农村市场信用体系。
(二十五)积极指导涉农主体在订单合同签订前主动到工商部门报备,进一步完善涉农合同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化解订单合同纠纷,维护订单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
(二十六)开展商标兴农上门服务活动,推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农产品商标注册。着力推广“商标+农户+合作社(公司)+超市”生产经营模式,帮助有注册商标的农产品进入大型超市,提升附加值。
(二十七)积极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鼓励、帮助拥有注册商标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申请认定宁夏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二十八)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农产品商标的保护力度。深入开展保护农产品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侵权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