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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区农村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要求。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由乡(镇)提供证明文件并标明用途为商用或经社区居委会同意能够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可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
  村民委员会提供从事体育健身、孕妇健康指导、社区娱乐(棋牌)活动、老年活动和盲人按摩等服务场所,除经营者自愿申请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外,登记机关不再要求办理。
  三、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八)鼓励、引导和扶持工商企业、下岗职工、复转军人、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农业专业人才创办农业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全部免收登记注册费。在受理上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时,如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当场受理、当场核准登记。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办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涉农企业可零首付注册(1人公司除外),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3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九)农民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核准,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十)对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免收登记注册费。
  (十一)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一律免予工商登记。
  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
  (十二)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渠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收益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三)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按照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的经营项目均予登记的原则,农副产品运输、销售及其他农业服务项目等均可登记。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不验资、不限出资总额、不缴纳登记费、不参加年度检验。
  五、促进农村文化旅游业发展
  (十五)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
  (十六)加大对农村文化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支持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品牌化经营和开展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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