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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区农村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区农村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区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支持我区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服务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服务“三农”工作,推动我区农村改革和发展,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支持农村改革创新
  (一)对农村改革中出现的工商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也无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的新问题,各级工商部门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行”的原则,可先行先试,鼓励探索创新。
  (二)全面推广平罗县发展土地信用合作社的做法,支持农民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组建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鼓励农民自愿、依法、有偿、规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
  (三)支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大力支持各专业银行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开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试点工作,推进农村担保体系建设。配合宁夏黄河银行做好变更登记工作。支持邮政储蓄银行扩大涉农业务范围。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促进涉农龙头企业发展
  (四)鼓励农村企业走向规模化经营。申请组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团者,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即可注册登记为企业集团。
  (五)鼓励涉农企业以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对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申请,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六)放宽涉农企业经营范围。鼓励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并引导其向农产品深加工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放宽农村兴办企业的名称核准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名称可以使用“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农业旅游”等行业表述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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