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十日
自治区粮食局(粮食储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粮食局(粮食储备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粮食预警及应急体系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原粮收购、储存、加工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全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实施粮食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全区粮食(食油)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收储动用地方储备粮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拟订全区粮食预警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粮食应急体系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市县分级预警工作;负责全区粮食宏观调控相关业务工作;研究粮食流通组织形式创新,建立和健全粮食产业体系,推进产业化经营;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建议,指导区域粮食的收购及区内外产销合作等工作。
(三) 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的调整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储备库(代储点)管理工作。
(四)指导粮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全区粮食流通秩序;负责对全区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负责对原粮收购、储存、加工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加工生产环节质量标准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