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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鉴定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选拔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人才来宁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级职称评审组织机构工作;负责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审核工作;监督全区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提出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拟订促进劳务输出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就业和转移就业工作;指导省际劳务协作,指导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协调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有关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提出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政策建议;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承办自治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统筹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机关信访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承办自治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劳动监察处(自治区劳动监察总队)。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市、县(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组织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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