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五)承担促进就业的责任。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六)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七)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八)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高层次人才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制定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保密、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社会保险管理局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承担行政复议等法律性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依法行政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