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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十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人事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的职责。
  (四)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五)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六)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增加负责企业(不包括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提高引进专家的层次和效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三)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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