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年度检查考核等次无误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复核申请的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年度检查考核等次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在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的同时,上报省司法厅。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弄虚作假的,市司法局应当撤销其考核结果,并确定该律师事务所为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
律师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领导。省司法厅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进行抽查或组织互查。对不认真履行年度检查考核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市司法局,由省司法厅给予通报批评,并撤消原考核结果,责令重新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机构、公司律师机构及其所属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试行)
(2009年3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分类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方法
| 自评分
| 考核分
|
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5分)
| 1.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6分)章程和合伙协议合法,并按规定修改(4分)。
| 10
| 按项计分。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不按规定修改章程和协议的暂缓年度考核。
|
| |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5分)
(1)建立统一收案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⒈5分);
(2)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⒈5分);
(3)建立档案管理制度(1分);
(4)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1分);
(5)建立风险告知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⒈5分);
(6)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⒈5分);
(7)建立投诉查处制度(1分);
(8)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和承担赔偿责任制度(⒈5分);
(9)建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培训、继续教育制度(⒈5分);
(10)建立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制度(1分);
(11)建立聘用人员管理制度(1分);
(12)建立实习人员管理制度(1分)。
| 15
| 按项计分。有制度,但内容不全或不合法规要求不得分。
|
|
|
| 1.律师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的条件、时间、程序办理审批、备案(4分)。
| 4
| 有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暂缓年度考核。
|
|
|
分类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方法
| 自评分
| 考核分
|
二、决策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落实(45分)
| 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按职责规定履行了管理责任(3分)。
| 3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暂缓年度考核。
|
|
|
3.管理人责任明确(1分);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备(1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重大事务(1分);会议记录完整(1分)。
| 4
| 按项计分。
|
|
|
4.所内重大事项,负责人能征求全体律师的意见,并推行事务公开(2分)。
| 2
| 按项计分。
|
|
|
5.在所内显著位置悬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1分);公示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和标准(1分);公示所内律师相关信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1分)。
| 3
| 按项计分。
|
|
|
6.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收案手续,审批手续齐全(3分);,与委托人签订责任明确、内容全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1分);有业务登记簿并进行分类编号管理(1分);有专人保管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函、公章(1分)。
| 6
| 按项计分。出现不统一收费、违规收费、违规风险代理、不出具正式票据行为暂缓年度考核。
| |
|
7.严格执行统一收费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无违规收费、违规风险代理(4分);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2分)。
| 6
| 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无违规收费、违规风险代理,开具专用票据得满分。否则,只要有一起违规行为的暂缓年度考核。
| |
|
8.按规定合理分配利益,未出现矛盾和问题(1分)。
| 1
| | |
|
9.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有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1分);制定并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1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1分);财务资料以及财务印章等由专人保管(1分);按照规定提留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培训基金(1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依法纳税(1分)。
| 6
| 按项计分。
| |
|
分类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方法
| 自评分
| 考核分
|
| 10.按规定统一办理律师执业风险保险(2分)。
| 2
| 按项计分。
|
|
|
11.与全体聘用律师及其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5分);按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1.5分)。
| 3
| 按项计分。
|
|
|
12.有档案室和档案柜、有专人管理业务档案(1.5分);立卷规范、业务档案归档及时(1.5分)。
| 3
| 按项计分。
|
|
|
13.有专人指导实习人员,实习人员行为规范(2分)。
| 2
| 发现实习人员违规,该项不得分。
|
|
|
三、律师执业管理(20分)
| 1.严格按照规定对本所及律师的执业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4分);建立律师执业档案(2分)。
| 6
| 按项计分。
|
|
|
2.按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将案件可能出现的风险告知委托人,并做好书面记录(2分);律师事务所应对委托事项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身份进行审查、确认,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3分)。
| 5
| 按项计分。出现利益冲突未及时处理的暂缓年度考核。
|
|
|
3.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委托应及时报告(2分);实行集体讨论解决,并有完整书面记录(2分)。
| 4
| 按项计分。
|
|
|
分类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方法
| 自评分
| 考核分
|
| 4.按规定公布投诉电话(2分);及时受理投诉(1分);认真查处或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查处本所律师违纪违法行为(2分)。
| 5
| 按项计分。
|
|
|
四、 其它(10分)
| 1.按规定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相关材料(1分);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材料及时、准确、真实(1分)。
| 2
| 按项计分。
|
|
|
2.所内律师年参加培训不少于40课时(1分);全年政治、业务学习不少于12次(1分)。
| 2
| 按项计分。
|
|
|
3.有中共党员律师的,建立基层党支部或与其它相关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2分);本所律师党员组织关系及时接转(1分)。
| 3
| 有党员的按项计分;无党员的计一半分
|
|
|
4.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任务(1分)、办理的法律援助事务无投诉、无不良反映(2分)。
| 3
| 按项计分。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暂缓年度考核。
|
|
|
合计
| | 1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