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正在被限期整改的;
(二)在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不能保持法定设所条件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违反《
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五)有其它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按照终止程序上报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有违反《
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应暂缓对该律师的执业考核并将律师违法行为报告主管司法局。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8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年度检查考核等次为合格的,由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上加盖由省司法厅统一刻制的年度检查考核通过专用章。
年度检查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结束,整改结束后申请重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市司法局应当在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通过专用章,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注“经整改合格”字样。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经书面催告10个工作日内仍不提交的,市司法局可以确定该律师事务所为不合格等次。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无法确认的年度检查考核项目按零分计算。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不服市司法局审定的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应当在考核结果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司法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省司法厅接到复核申请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申请转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接到省司法厅转交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