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所属律师的执业情况;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情况是指:
(一)是否符合《
律师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是否依法履行变更登记、备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是指:
(一)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是否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四)是否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五)是否统一办理律师执业风险保险,按规定提取社会保障基金;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是指:
(一)律师事务所完成业务数量、质量和业务收入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业务质量保障监督情况;
(三)组织所属律师参加培训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其他业务发展情况。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是指:
(一)律师事务所收案等执业活动管理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纳税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内部机制运行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监管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队伍建设情况;
(十)律师事务所党建情况;
(十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条 所属律师执业情况是指:
(一)律师执业资质情况;
(二)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三)律师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四)律师参加培训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
(六)遵守本所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七)律师执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