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3月31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三日
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2009年3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的定期检查考核,以及对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考核结果的备案监督。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应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规范管理与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本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所辖及主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定所辖及主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审核主管律师事务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并提出年度检查考核等次的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