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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制定信息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投资采取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推广应用和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应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个人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商务和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和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等活动。
  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保护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业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信息化服务水平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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