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做好2010年保护性耕作工程中央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和项目储备的紧急通知
(新农机计函〔200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局:
接农业部农机化司通知,《全国保护性耕作工程规划》即将发布实施,我区有40个县(市)列入其中(见附件)。按照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09〕11号)的要求,农业部农机化司安排我区申报2010年10个县(市)建设投资计划,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0年启动建设的10个项目县(市)的基本要求
(一)工程建设主要内容
1.实施3万亩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
2.依托县(市)级农机推广站建设保护性耕作服务能力建设,主要建设:技术培训教室改建,装备必须的技术培训、保护性耕作示范效果监测、信息宣传等仪器设备,装备技术推广服务专用车(不准购置轿车),机具场、库(棚)建设,项目区机耕道修建(视具体情况定)。
3.购置保护性耕作专用机械,分别由县农机推广站和农机合作社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其中农机合作社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不少于100万元。
(二)工程建设期限
2010年至2011年,2年。
(三)工程投资规模及建设资金筹措
1.工程建设总投资控制在500万元/县以内。
2.建设资金用途。总投资500万元/县,其中:50%(250万元)用于购置保护性耕作专用机械,这其中40%(即100万元)由农机合作社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自筹;另外50%(250万元)用于上述的县(市)级农机推广站建设保护性耕作服务能力建设。
3.建设资金筹措。总投资500万元/县,其中:购置保护性耕作专用机械100万元由农机合作社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自筹;其余400万元,原则上按中央与地方投资比例1:0.25,即中央财政投资320万元、地方财政投资80万元。
(四)对建设单位资质的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为县(市)级农机推广站。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法人制,要求县(市)级农机推广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单位机构代码证;拥有培训教室(也可利用县农机校教室)和一定规模的机具场、库(棚)设施。
以上最终以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建设项目编报要求为准。
二、各地州农机局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