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个体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助理)执业证书》,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经济处罚到位,查封或没收B超机,吊销或撤销“两证”。对所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追查到供货批发单位,并按规定移交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到位。
⒋对无证非法行医人员使用B超等设备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经济处罚到位,查封或没收B超机及医疗器械,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⒌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经济处罚到位;行为人是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党组织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两非”案件的计算方法
⒈一案多人的“两非”案件,所有涉案人员全部处理到位的,按独立立案的案件数进行计算。
⒉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直接责任人,突破一例并处理到位,认定结案一件;同一涉案人员多次违法,并多次处理到位的,按多次计算。
⒊已婚育龄妇女做过B超鉴定,但无孕情丢失的,B超医生未依法处理到位的,该案件其他涉案人员均不计算为案件件数。
⒋只处理孕情丢失人和孕情跟踪责任人的,或证据不充分的,不计算为案件数。
五、“两非”案件的考核
“两非”案件考核加分按千分制计算。
(一)案件加分
“两非”案件加分按统计年度为时段。上年度查办的“两非”案件,涉案人员没有处理到位(未给认定加分的),本年度处理处罚到位的,可计入本年度案件加分。
1.任务指标内的有效结案,按每件20分的标准加分。不同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
⑴政策内怀孕孕妇接受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或组织、介绍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每5例折算为1件。
⑵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医务人员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每1例折算为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