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两非”案件考核评估的意见
(淮人口组办〔2009〕5号)
凤台县及各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加大对“两非”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查处行为,客观、公正地对“两非”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省“两非”案件查处工作奖励加分检查考评办法》和人口目标责任制考评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两非”案件考核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两非”案件界定范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两非”案件:
⒈非法接受或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
⒉非法接受或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⒊组织、介绍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⒋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
⒌溺弃、残害女婴的。
二、县区和乡镇(街道)“两非”案件任务指标
依据考核年度前3年的平均出生人口总性别比,确定各乡镇(街道)年度任务指标。
1.总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0(含110)且二孩性别比在130(含130)以下的无任务指标。
2.总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0-130(含130)之间或二孩性别比达到130以上的为0.5件/万人。
3.总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30以上的为1件/万人。
本县区各乡镇(街道)“两非”案件任务指标之和为该县区任务指标。
三、“两非”案件有效结案标准
本着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理到位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一项或多项的,原则上均需处理到位方算有效结案。否则,不计算为奖励加分案件。
⒈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到位。
⒉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查封或没收B超机和医疗器械,涉案人员经济处罚到位,给予当事人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或撤销其执业证书。由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党组织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