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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受理2009年度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受理2009年度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的通知
(珠劳社〔2009〕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方便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购药,根据《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粤食药监通〔2006〕186号)、《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珠府办〔1997〕247号)、《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珠劳社〔2003〕3号)及相关规定,我局将于6月下旬开始受理2009年度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时间满1年以上。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的政策规定,近1年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物价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三)所处地理位置与同类型、同级别的已定点医疗机构相隔距离在300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受此限制)。
  (四)门诊类医疗机构的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单位对内医疗服务的场所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科室布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范要求;无超范围执业行为。
  (五)门诊类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医师3名以上(含3名),注册执业护士3名以上(含3名)(单位对内医疗服务的注册执业医师、注册执业护士分别不少于2名)。
  (六)门诊处方及门诊病历书写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七)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服务公开及医疗收费明细制度。
  (八)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在同一区域(300米)内出现多家医疗机构具备上述规定条件时,现场检查评估累计得分高者优先确定;同等条件情况下,优先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执业时间满1年以上。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的政策规定,近1年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物价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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