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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5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除按《通知》第五条规定报送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
  2、市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年检通知复印件。
  二、符合《通知》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备案手续。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享受当年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申请,但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5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并建立管理台帐。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暂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备案。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所属年度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行次           被投资企业名称合计   
被投资企业相关指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起止日期2****   
投资日期3****   
开始计算投资期限时的职工人数(人)4****   
开始计算投资期限时的年销售额5****   
开始计算投资期限时的资产总额6****   
上市日期7****   
开始计算投资期限的日期8****   
有效投资期限9****   
股权投资金额10    
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11×70%)11    
以前年度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12 ************
本年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13 ************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14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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