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
消毒管理办法》第
四十七条依法给予处罚。现场检查发现或检测发现产品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可以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要求进行上报。
㈢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
消毒管理办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㈣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㈤根据《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说明有关情况。
㈥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四、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