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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卫字[2009]186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现将《淄博市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淄博市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卫法监发〔2009〕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增强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1、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对辖区内生产抗(抑)菌制剂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原辅料的采购、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原材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登记要求一致;原料库是否有卫生部禁止添加的物质和成分;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的卫生质量(详见附件1);对委托生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详见附件2)。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对驻区范围内的药店全部监督检查一次,并抽查辖区内各区县10%的药店。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对驻地的药店全部进行监督检查,辖区内各乡镇、社区药店至少监督检查50%。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同时对宣传治疗疾病的抗(抑)菌产品进行抽检,每个区县至少抽检30个品种以上。

  ㈢对投诉举报产品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要有报必查,并进行抽样检测。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

  ㈠生产企业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条件、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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