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游县庙下马坞铜矿变更矿区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604号)
龙游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复龙游县庙下马坞铜矿变更矿区范围的请示》(龙土资〔2009 〕35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 号)规定,铜属于第一类矿种,采矿权人要求在原矿区范围以外(含深部,下同)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须严格区别“储量核实”与“矿产勘查”, 按以下方式办理:
1、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出资勘查探明储量,且位于矿区范围邻接的矿产资源,在做好储量核实工作的基础上,其扩大部分(须在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中明确)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原采矿权人(须出具国家出资勘查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原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继续开采。
2、矿区范围周边未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即为空白区)的,采矿权人如需扩大范围,应先申请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取得探矿权,探明矿产资源且具备可开采条件的,再申请扩大或变更矿区范围(须在勘查报告及审查意见中明确),采矿权不再有偿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