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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181号 2009年6月1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的,自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计税毛利率暂按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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