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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二)城乡规划、人防、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风景名胜、市政、环卫等部门形成的相关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 其他应当收集和管理的城建档案。
  第七条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的需要,市、区县档案馆应当提供地下隐蔽工程等相关档案资料的查询服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前,应当到市、区县城建档案馆查询该工程所在地段的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从工程项目立项开始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纸质、电子、声像档案,下同),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应当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跟踪指导制度。定期对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没有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工测量成果等资料齐全;
  (二)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三)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收手续完备;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并领取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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