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62号 2009年06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好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包括万安水库、柘林湖、洪门水库、仙女湖、上犹江水库、七一水库,下同)水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坚持绿色发展战略,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让湖泊休养生息,从根本上解决湖泊水污染问题。湖泊水环境保护要贯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
(二)近期和远期目标。 以鄱阳湖保护为重点,加强其它重要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保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永葆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一湖清水”。
到2010年,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鄱阳湖富营养化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
到2030年,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风貌得到逐步恢复,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二、采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三)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到2009年6月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禁止新上直接向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在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严格控制,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