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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评估

  养老服务评估员应当上门对服务补贴申请人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评估员应当及时、准确填写评估信息,完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论提交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0个工作日内)。

  (四)审批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对补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并报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予服务补贴告知书》(见附件六),同时通知社区助老服务社;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发放《不予服务补贴告知书》(见附件七)。如申请人对告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复检评估(《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复评申请表》见附件八)。复检评估结论将作为本次审批的有效依据使用。

  (五)服务确认

  社区助老服务社接到服务补贴对象信息后,应根据其审批的补贴额度,核定服务内容,发放服务券(5个工作日内)。

  社区助老服务社对自费服务对象应根据老人的服务需求,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

  (六)服务提供

  社区助老服务社应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服务(10个工作日内)。

  (七)变更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长期服务的补贴老年人应进行持续评估,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和服务内容。

  (八)终止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已不符合服务补贴条件或身故的老年人应及时终止服务与补贴。

  八、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区县要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区县层面应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街镇层面应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

  (二)做实服务实体。各区县要进一步发挥助老服务社的实体作用,要配备服务所需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三)拓展服务内容。各区县要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大力推进项目化服务、集约化运作,在发展特色服务的基础上,形成组合式服务菜单,方便老年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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