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助老服务社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万人就业“社区助老项目”就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等,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其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用,由各区县在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外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社区助老服务员收入。社区助老服务员收入通过直接或间接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获得。其中,符合社区助老“万人就业项目”要求的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其岗位补贴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原有收入标准基础上的提高部分,50%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其余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予以落实。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者小城镇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交纳。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六、资金结算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各区县民政局每半年汇总上报市局结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汇总表见附件二)。市局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核拨。
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根据沪民福发〔2004〕7号文,由区县民政局在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局,年终根据当年的实际支出编制决算,经区县财政审核无误后,其中属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各区县财政局。
七、工作流程(流程图见附件三)
(一)咨询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咨询服务。
(二)申请
1、自费服务申请人直接到社区助老服务社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见附件四),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
2、服务补贴申请人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申请服务补贴时应接受经济状况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参保人员社保卡(医保卡)、养老金收入证明等复印件;相关医疗证明和由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填写《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将上述材料及时转交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