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和财力保障水平,界定若干条件后,适当扩大服务补贴范围。
四、补贴标准
服务补贴由养老服务补贴和专项护理补贴组成,系以非现金的“服务券”形式兑换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人均300元/月;专项护理补贴标准为:“中度”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200元/月。具体为:
(一)上述“补贴范围(一)”的标准为:“轻度”每人300元/月;“中度”每人40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每人300元/月加专项护理补贴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50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每人300元/月加专项护理补贴每人200元/月)。
(二)上述“补贴范围(二)”的标准为:“轻度”每人150元/月、“中度”每人20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每人150元/月加专项护理补贴每人50元/月)、“重度”每人25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每人150元/月加专项护理补贴每人100元/月)。
(三)上述“补贴范围(三)”的标准分三类。第一:已通过经济状况审核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老老人”,直接按“补贴标准(一)”调整至相应的补贴额度;第二:未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老老人”,对其进行经济状况审核和服务需求评估后,对应 “补贴范围(一)”或“补贴范围(二)”,分别调整至相应的补贴额度;第三:其余的“老老人”维持原补贴额度不变。
“中度”或“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当接受机构养老服务时,服务补贴可以带入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养老机构。目前已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服务补贴申请,经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经济状况审核、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批,符合补贴条件者可获得服务补贴,并入住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养老机构。
五、资金来源
(一)服务补贴资金。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与福利彩票公益金,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配比落实;专项护理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配比列支。区县自行扩大服务补贴范围的,扩大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由区县财力予以保障。
(二)组织机构运作经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日常运作经费、人员经费、评估经费等,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等,其运作经费等由区县或街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