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9〕26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5〕4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和《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工作目标,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指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包括服务补贴对象和自费服务对象。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通过界定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等级,为服务安排和服务补贴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养老服务评估员实施,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见附件一)。
(一)评估类型:为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检评估三种。
1、首次评估:对初次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进行的评估。
2、持续评估:对已享有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定期(1-2年)或不定期(因政策调整或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评估。
3、复检评估:老年人及其亲属对首次评估或持续评估后的审批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二)评估结论:为“正常”或“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料等级。
三、补贴范围
(一)60周岁及以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
(二)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户籍城镇老年人,在本人承担50%居家养老服务费的前提下,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
(三)在沪民福发〔2008〕5号文之前已经享有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