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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汛期救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汛期救灾工作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9〕34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今年本市自然灾害趋势分析,今年汛情具有雨量略多、高温偏多、台风略偏多等特点。尤其近年来,本市强对流天气发生频率增多。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灾情报送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09]72号)、《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2009年汛期救灾准备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130号)以及《国务院应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灾情报告的通知》(应急办函[2009]31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本市民政系统做好今年汛期救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汛期救灾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民政局要从维护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抗灾、减灾和救灾的重要性。主汛期间,各区(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市雨情、风情、强对流天气等各种灾害性气象信息,及时安排值班,及时组织应对处置灾情,确保各项救灾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克服“上海无大灾、小灾不重视”的麻痹思想,从防大灾、抗大灾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救灾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救灾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努力提高救灾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民政局要提高救灾应急处置能力。灾情发生以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市局报告;第一时间派出工作小组到灾区核查,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工作;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喝、有临时住所,受伤灾民及时得到治疗,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科学运用市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发布的自然灾害信息,履行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灾时反映及时迅速、处置有力、救助有序,提高灾害意识和应急能力,认真帮助受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遇到区域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困难,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以求得到支援。

  三、认真做好灾情统计和核查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要指导街道、乡镇,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灾害发生后两小时初报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迅速、准确地做好灾情的统计、核查和报告工作,真实、客观地反映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使用民政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升级版,及时、迅速地上报灾情。既要避免出现个别地方对于灾情不够敏感,灾情报告严重滞后的现象;又要杜绝由于顾虑灾情数字不够准确而不及时上报灾情、贻误救灾时机的错误做法,确保灾情统计数据准确,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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