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地方税收征纳关系;加快建设信息化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地方税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及省政府指定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
(三)研究全省地方税负总体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我省地方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负责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下达全省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编报地方税收决算;负责全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和统计分析,开展税源调查和税源监控,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管理权限内的地方税收减免、基金(费)减免等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