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辽宁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物价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职责。
(三)增加反价格垄断执法职责。
(四)增加开展价格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二)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省价格监测体系。
(三)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按国家要求开展反价格垄断的调查工作;负责全省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四)贯彻实施国家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
(五)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负责有关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制定及价格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