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宣政[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我市消防工作成效明显,火灾形势相对平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市消防工作总体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落后,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较弱。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全市消防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是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和单位;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和“平安宣城”建设等考评范围,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体系。
二、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各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和6个省级重点中心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并批准施行,其它建制镇消防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也要加快进行。市区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消火栓建设要按照“新帐不欠、老帐逐步解决”的原则,按规定和标准落实到位,确保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各地要把城镇消防站建设纳入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使消防站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市本级要立即启动市开发区消防站建设,确保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必需的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2009年6月底前,市本级添置1辆主战消防车和1辆供水消防车,宁国市、广德县添置2辆大功率水罐消防车,其他县区分别添置1辆大功率水罐消防车。同时,各县市区要逐步更新超期服役的消防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