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注册管理指导处。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承担全省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的分析和发布工作。
(八)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工商系统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无照经营及其他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承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资企业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外资企业基础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公开工作。
(十)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商标管理的措施、办法;认定、保护省著名商标;负责商品(服务)商标、标志的保护,查处商标侵权和违法案件;负责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负责省著名商标信息收集、研究分析、信息发布;负责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各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十二)财务审计处。
拟订全省工商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的管理;负责全省工商系统预算的监督执行;负责全省工商系统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罚没物资的管理;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审计;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财务预算和决算审计。
(十三)基层教育处。
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基层工商所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工商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省工商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企业注册局。
负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承担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其他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所登记公司的有关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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