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
(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含农业、林业,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对土地流转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档案,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县(市、区)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和政策咨询等工作,定期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公布土地流转信息,并在宣城农业(林业)信息网、宣城农网和中国搜农网等网站上发布。
(七)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受出让方委托要对受让方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拟经营项目的效益风险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查询。对流出方的土地权属进行公示,以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机构申请合同鉴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导、扶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供求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鉴证、纠纷调处等服务。
(八)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机构。县(市、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农业、林业、水产、国土、司法等部门组成。因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强化工作推进措施
(九)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切实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承租农户出让的土地,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土地流转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探索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路和方法。
(十)开展规模经营主体培训。市、县(市、区)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围绕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制定涉农培训计划,对龙头企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回乡创业者开展经营管理培训,对流转土地需转移就业的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