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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宣政〔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宣政〔200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对于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规模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本地和外来的各类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管理、服务的建筑物占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用地选址需报国土部门备案;农发行、农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将其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并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将其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提高保费补助标准;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二)对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经营主体,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部门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其改善承租土地的生产条件,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三)对受让土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县(市、区)财政应给予一次性50元/亩以上的奖励。村民委员会接受农户委托,当年组织新增土地流转达到一定规模并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县、乡财政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各地可探索试行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简称“双置换”),其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耕种,或经报批征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土地储备库,重新配置使用。自愿实行“双置换”的农民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优先用于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各地还可探索土地收储公司、土地合作社和土地长期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融资新途径,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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