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6月8日至2009年6月22日,15天)
在全市全面开展水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统一的专项治理要求及标准,加强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供水工程保护,整治水产养殖秩序和河道、水库、堰塘、渠系卫生秩序,开展打击无证开采河道砂石行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加大水土保持治理力度,确保治理行动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6月23至2009年6月29日,7天)
根据“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安排,为全面推动我市“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开展,市上将组织“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督导检查组,采用巡查、抽检、互检的方式,分别对各区县开展督导检查。要求各督导组必须在专项治理各个阶段,及时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要求进行解决,对逾期没有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强制帮助整改,确保达标要求。同时,结合整治成果,巩固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反弹。
(五)总结阶段(2009年6月30至7月1日,2天)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开展“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后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强化督查,严格奖惩
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检查、指导和考评,梳理治理重点,规范方法和程序,深入一线,采取巡查、抽检、互检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对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工作应付的要严格按照《泸州市城乡环境整治指挥部关于泸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城乡整治〔2009〕9号)要求,实施严格问责,并通报问责事例,形成压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并且还要将专项治理月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一并进行。
六、有关要求
一是要明确责任。“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水利部门是专项治理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交通、环保、规建、城管等有关部门是“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水环境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摆上议程日程,自行增压加码,明确责任,要落实“水环境专项治理月”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实施办法和措施目标,强化考核检查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