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垃圾。集中整治河、湖、库、渠堤岸卫生秩序。重点整治城镇周边河、渠道的乱倒乱、排行为,禁止向河、湖、库、渠倾倒垃圾、废渣,集中开展水面漂浮物打捞行动。整治重点为县城周边河、渠道的乱倒、乱排行为,做到县城以上城区河、渠道内无水葫芦,每千米白色垃圾不得超过5个,河、渠道边无垃圾堆放;乡镇周边河、渠道基本无水葫芦,每千米白色垃圾不得超过8个,无垃圾堆放。
(四)清障碍。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进一步明确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深度、禁采期,明确弃渣处理及现场清理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强河道管理,进一步落实河道清障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划定河道清障范围,确定清障对象,制订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清障队伍,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乱倾乱倒、乱挖乱采”等“三乱”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处严重阻碍行洪,破坏河势稳定,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拆除一批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大或侵占防洪通道的建筑物。
四、工作步骤
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通知》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具体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建机构定方案阶段(2009年5月26至2009年5月31日,6天)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水环境治理月”活动安排,成立相应的水环境治理月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开展水环境治理月活动实施方案》。并根据各自职责,对《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分解,把整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宣传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6月1至2009年6月7日,7天)
要加大宣传、摸清底数。通过墙报、印发宣传资料和水利网站等形式,对沿江企事业单位及沿江群众进行大力宣传,通过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整治工作氛围,使这项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员参与。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河、库、塘、渠、堤,以及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水产养殖、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地方乱倒弃土、乱倒垃圾、设置排污口等现象进行逐一排查摸底,并就排查情况制定整治任务明细表。对摸底排查需要整改的单位和个人逐户进行下达整改标准,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同时,还要积极帮助相关整改单位和个人解决对面临的实际困难,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治理方案,就治理工程情况、需采取的措施、资金来源、具体实施、长效机制的建立等提出解决的办法,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最终使问题得到根本的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