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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专项治理主题重点及标准

  “水环境专项治理月”的主题是“还城乡碧水,建美好家园”。工作重点突出清洁、美观、有序,要做到“四个结合”:把专项治理月活动与灾后重建相结合,把专项治理月活动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结合,把专项治理月活动与整治病险水库相结合,把专项治理月活动与河道管理防汛工作相结合。

  要采取“控源、截污、引流、清淤、修复”等多种措施,对全市水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治理,要求做到“清污水、清污泥、清垃圾、清障碍”。

  (一)清污水。一是加强水源地保护,要集中对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源地监测,对影响水源水质的企业,要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关、停、转、迁要求,并限期实施。以河流、水库作为源水的供水工程,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严禁网箱养鱼,严禁放养畜禽,沿岸防护范围内,无废渣、垃圾、粪便等堆放。采用地下水源的供水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m范围内,无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距井5m以内不应有囤水田。二是加强供水工程保护。要对供水工程及其周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m范围内,无生活区和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无垃圾、粪便堆放,无污水渠道。整个供水厂区域地面无垃圾、污水、污迹和杂物堆积,建筑墙壁和门窗清洁,无积尘、蛛网、污渍。以集雨为饮用水源的供水工程集流面应避开畜禽圈、粪坑、垃圾堆、柴草垛、油污、农药、肥料等污染源,不得采用马路、石棉瓦屋面和茅草屋面作集流面。三是整治水产养殖秩序。全面禁止施肥(肥水)养鱼,水源水库禁止网箱养鱼,其他水面严格控制网箱养鱼(湖、库不得大于1/1000比例设置网箱,江、河不得大于1/3000比例设置网箱),杜绝炸鱼、毒鱼现象,严厉打击电鱼行为。四是加强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完善水环境纳污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入河、渠排污口同意制度,对在江河、湖泊、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规要求严格审查。凡入河排污口,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处理污水,不得入河。

  (二)清污泥。全面推进河道疏浚清淤,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实施城乡河道疏浚整治,重点解决河道堵塞、污泥堆积、水质恶化等问题,恢复河道引排能力,疏通水系、改善水质。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禁在土壤侵蚀危险度高的地区挖沙采石、建厂建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渣场合理处理弃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9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90%上;验收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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