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水利部门是专项治理活动的责任单位,各级交通、环保、规建、城管等有关部门是专项治理活动的相关责任部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抓出成效。
二○○九年六月十日
泸州市“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卫生面貌,改善沿江老百姓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5月25日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环境专项治理月”活动的通知》(川水函〔2009〕44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以保障水生态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
水法》、《
水土保持法》、《
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科学规划,加大投入。有计划、分步骤地加强水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促进人水和谐,保护水资源,为推动我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水环境支撑和保障。
二、专项治理目标
水环境专项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铁腕治污、科学治水。通过一个月的集中治理,努力实现“四无一整治”即:一是堤岸无垃圾;二是水面无漂浮物;三是河中无污泥堆积;四是饮用水源无污染;五是入河排污口得到基本整治,使城乡水环境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