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提交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和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拆除工程承包合同。
拆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并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报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后,应当将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专户管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与施工单位应当到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开户银行办理安全生产费用监督使用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定为不合格、合格、优良等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