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法与步骤
(一)方法
创建活动从2009年开始,采取自荐和推荐相集合的方式,通过书面审核、实践指导、考核验收确定示范县示范单位。省直各部门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自荐;市人民政府所属的部门、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自荐,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推荐;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系统向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自荐,由省直部门审核后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推荐。
(二)步骤
1.自荐推荐。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部门符合示范县示范单位基本条件的方可自荐或推荐。自荐应写出自荐报告和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各一式三份),推荐应当写出审核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材料(各一式三份),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2.确定培养对象。审查自荐推荐材料,研究确定培养对象。
3.指导培养。通过调研、监督检查、总结交流等方式,对培养对象进行具体指导。
4.考核验收。每年年底前或次年年初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验收。
5.确定示范县示范单位。按照示范县示范单位基本条件,结合考核验收情况,研究确定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牌匾。
六、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真正将这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宣传发动、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并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抓紧抓好《纲要》、
《决定》和《规划》的贯彻落实,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努力争创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确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切实做到工作有方案、有安排、有标准、有检查、有实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三)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担负起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交流的工作任务,坚持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确保示范活动健康开展。取得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资格的,如出现依法行政工作推动不力或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四)典型引路,整体推进。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指导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的经验,从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省的依法行政工作。对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联系。